关于印发《基础地理信息公开表示内容的规定(试行)》的通知
国测成发〔2010〕8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,局所属各单位,机关各司(室):
为加强地理信息安全管理,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,满足人民群众对地理信息日益增长的需求,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国家测绘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《基础地理信息公开表示内容的规定(试行)》,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国家测绘局
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